一、办理对象
1.义务兵,服现役满2年未被选取为士官退出现役的;由于伤病残等原因滞留部队服现役超过2年退出现役的;服现役未满2年因政治、身体等原因需要提前退出现役的。
2.士官,服现役满8年、16年未被选取为高一级士官退出现役的;服现役满5年、12年因编制限制未被批准继续服现役的士官退出现役的;超过本岗位规定最高服现役年限的;因国家和军队建设需要退出现役的;家庭发生重大变故本人申请退出现役的;以及因现实表现、工作能力、身体状况等原因不适宜继续服现役,经批准退出现役的;从非军事部门直接招收的士官符合有关规定退出现役的。
二、申办手续
退伍安置需提供的材料
1.入伍通知书原件;
2.退伍证;
3.退伍行政关系介绍信;
4.组织关系介绍信;
5.家庭户口簿。
三、办理程序
1.报到。义务兵和自主就业士官经部队批准退役后,应在一个月内持相关材料到市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报到,办理落户手续。
2.审查。市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审查退役士兵档案及相关材料,确定退役士兵是否具备安置条件。
3.安置。按市政府批准的年度安置计划,对符合安置条件的退役士兵遂一落实工作单位,对申请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助金。
四、办理依据
1.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》
2.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士兵安置条例》
3.《省政府关于做好2012年冬季退役士兵接受安置工作的通知》(苏政发[2013]46号)
五、办理机构
大丰市民政局军安办